| 关于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分期失效的通知 |
| 2006-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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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旧版身份证分期失效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于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并载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旧版身份证将自2006年10月16日起作废; 二、其余旧版身份证将于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布失效。 根据香港特区规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港,他们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版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特此通知。 中国驻以色列使馆领事部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