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该法实施以后(自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特此通知。
中国驻以色列使馆领事部
二OO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