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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办理公证认证须知
2006-04-02

 

  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之规定,我馆(领事部)受理在以色列中国公民的有关公证申请。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我馆(领事部)递交书面申请,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根据要求,还需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等;

  2、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有关文书应提供原件;

  3、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申办出售、转让房屋产权的公证应当提交当事人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认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对于外国出具的、拟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进行领事认证。

  我馆可为以色列公民、中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拟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进行认证。具体程序是:拟在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首先应由以色列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由以色列外交部(领事司)对已公证过的文书进行认证,最后由我馆(领事部)对该文书上以色列外交部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进行认证。如图所示:

 拟在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

                     

以色列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以色列外交部对公证过

的文书进行认证

                     

  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对该文书上以色列外交部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进行认证

  认证申请可由当事人本人到我馆(领事部)办理,也可由他人代为申请。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公证认证申请表;

  公证认证申请人提交所有相关材料后,会收到领事官员出具的粉色取证单。取证单上写有领取有关文书的时间和应收取的费用数额。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所申请的公证可作为普通件或加急件办理。普通件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4个工作日领取,加急件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领取。民事类公证认证的费用是每份100谢克(普通件),200谢克(加急件)。商事类公证认证的费用是每份200谢克(普通件),300谢克(加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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