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须 知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特区护照本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也可直接向香港入境处了解有关护照申请情况。
地址:香港入境处大楼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WAN CHAI,HONG
KONG
电话:852-2824-1212
传真:852-2877-7711
网址:http://www.info.gov.hk/immd/(可下载有关表格)
A.16岁或以上人士申请办法
一、已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者,请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海外用)】(ID843);
(2)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或香港身份证明书(CI)、或香港签证身份书(DI)、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海外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付款表】(ID853);
(4)填妥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海外办理表格】(ID845);
(5)彩照4张;(正面免冠,无头饰、55mm×45mm彩色照片,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注:介于16-18岁之间的申请人须另提供: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意见书、其身份证或旅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关系证明复印件;经父母同意的申请,须交父母结婚证书或法庭颁令复印件。
二、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应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另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登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143(适用于18岁或以上人士)或
ROP144(适用于18岁以下人士);
(2)香港身份证原件(如果有);
(3)彩照一张(规格要求同上);
(4)在香港出生的,提供:出生证、父或母在港定居证明(如已签注无条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证件)、父母结婚证(仅父亲在港定居者)复印件;
(5)在港定居7年以上的,提供:有关证明(如就学、工作证明、正式收据和银行单据等);
(6)父或母在港有居留权的,提供:出生证、父或母永久居民身份证及何时取得居留权的证明(如旅行证件)、父母结婚证(仅父亲有香港居留权);
(7)改名者(名字与出生证明书上的不同者),提供:改名公证书,或其他显示更改名字的文件,如:旅行证、领养证明、结婚或离婚证明。
B.16岁以下儿童申请办法
一、已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者,请提供:
(1)填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海外用)】(ID844);
(2)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或香港身份证明书(CI)、或香港签证身份书(DI)、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海外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付款表】(ID853);
(4)填妥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海外办理表格】(ID845);
(5)彩照4张;(正面免冠、无头饰,55mm×45mm彩色照片,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6)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7)儿童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8)父母结婚证或法庭颁令复印件(适用于仅由父亲提出申请者);
(9)11岁以下儿童,须提供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附有相片的学校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交副署事项表的须同时提供副署人身份证或副署人签名的旅行证件复印件,副署人不能是该儿童的父母或亲属。)。
二、如该儿童未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除上述有关材料外,须另提供:
(1)填妥的【登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144)
(2)香港身份证原件(如果有);
(3)彩照一张(规格要求同上);
(4)在香港出生的,提供:出生证、父或母在港定居证明(如已签注无条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证件)、父母结婚证(仅父亲在港定居者)复印件;
(5)如申请人是在中国以外地区出生的,申请人或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1)申请人在何国出生,是否可取得该国籍;如未能因在当地出生而取得该国国籍,其后是否加入该国国籍;如具有外国国籍,请提供证明(如护照复印件等)。2〕申请人在外国出生时,其父母是以何种身份在当地居留?申请人父母现在是否仍在当地居留?居留身份有无改变?
(6)在港定居7年以上的,提供如:就学文件、工作证明、正式收据和银行单据等证明文件;
(7)父或母在港有居留权的,提供:出生证、父或母永久居留身份证及何时取得居留权的证明(如旅行证件)、父母结婚证(仅父亲有香港居留权);
(8)改名者(名字与出生证明书上的不同者),提供:改名公证书,或其他显示更改名字的文件,如:旅行证、领养证明。
注:填写申请表出生地一栏时,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香港特区。
香
港 入 境 身 份 陈
述 书
(一)香港入境陈述书是临时替代香港特区护照和香港其他旅行证件的应急证件。
(二)在以色列的香港居民若发生护照或旅行证件丢失、损毁或其它身份证过期失效等情况,本人又急需返回香港,可向大使馆申请《陈述书》。
(三)办证方式
本人必须亲自办理。
(四)提供材料
1.任何能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包括过期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等。
2.在以色列的居留证明,包括身份证、学生证等。
3.确定在香港的联络人,包括白天、夜间的联络电话和传真。
4.彩色护照正面免冠照片55mmX45mm一张。
(五)办证时间
取决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实情况。
* 一旦接到通知,使馆会立即通知申请人领取。
(六)收费
每份:150谢克。另加收联络费:100谢克。
(七)更多详情:
* 参观香港入境事务处网址:http://www.info.gov.hk/immd/(可下载有关表格)。
* 直接同香港入境事务处联络:
香港入境处地址: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Receipt
and Despatch Unit, 2/F, Immigration
Tower
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852-2824-6111
传真:852-2877-7711
上述说明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收
费 通 告
由2000年11月24日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收费如下:
* 十六岁或以上人士(护照有效期为十年)
三十二页 320港元(或41.5美元)
四十八页 460港元(或59美元)
* 十六岁以下儿童(护照有效期为五年)
三十二页 160港元(或21美元)
四十八页 230港元(或29.5美元)
*
美元收费仍按照过往的兑换率平均计算。
* 上述款项由申请人径付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亦可由大使馆代为中转。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