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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同胞
2004-09-20

    一、赴大陆:
    旅居以色列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投资经商或参加学术会议等,应办妥《中国旅行证》。
    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应填写《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一份,照片一张。
    二、赴香港:
    (一)台湾同胞
    (1)旅居外国的台湾证件(“护照”)持有人,赴港或途经香港来往内地,应申请《中国旅行证》,同时申请《香港进入许可》。
    (2)持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加签的台湾岛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途径香港,7天以内免办进入许可。
    (3)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7天者,应持用香港入境处所发《入境许可证》,其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代办。
    (二)澳门台胞
    (1)持《外籍人士护照》(PASSPORTE PARA ESTRANGEIROS)并持有两年以上澳门身份证的澳门居民进入或进境香港,七天之内免办签证。
    (2)停留超过七天以上者需办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需经香港入境处批准。
    (三)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指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籍或外国籍人士。
    下列香港居民自境外返回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等;
    *  持盖有入境权批注及其他豁免签证批注护照的人士;
    *  持香港签证身份书(DI)的原香港居民,如该身份书上有有效的回港签证(进入许可)或免签证批注,无需办手续。
    注:如该身份书上无有效回港签证或免签证批注,则需办进入许可。申请需经香港事务处批准。
    *  护照或身份证遗失或失效的香港居民:
    申请需经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请携带能证明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证件,到大使馆亲自办理;或直接同香港入境事务处联系。传真:00852-282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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