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认 证 简
介
(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有关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申办授权、委托、声明、离婚、生存/健在等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申
办 单 身 / 无 配
偶 公 证 书
(一)在以色列学习(留学)的中国学生,在以色列停留时间已达半年或以上,如欲回国登记结婚,可以申请办理单身(无配偶)证明书。申请人必须亲自到中国大使馆办理。
* 携带:有效中国护照原件;身份证,如果有;来以签证原件或复印件;学生证原件。
(二)提供材料:
(1)学校(大学)系级证明信,证明申请人系在读学生;
(2)在读学校的中国学生会主席(或二名中国籍学生)的签字证明信。同时提供证明人的中国护照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 护照复印件应有来以签证页,个人资料页(贴有照片)。
* 举例:我,XXX,出生日期,中国护照号:XXXXX。根据我所知道,XXX自何年何月在以色列XX大学学习期间,未曾结婚。本人对该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我的联系电话是:XXXXXX,我目前联系地址:XXXXXXXXX。本人签字,填表时间。
(三)不便到使馆办理公证的留学人员,必须根据认证程序办理未婚(无配偶)证明书。
* 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公证处(Notary
Public)宣誓(AFFIDAVIT)。该证明书须写明当事人出生时间、地点、中国护照号码及婚姻状况。
* 非学习(留学)人员,如需要办理未婚证明书,亦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 参考文附后。
注意:经以色列公证员公证的《单身证明书》须在签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办妥有关认证,否则使馆不受理文件最后认证;该证书有效期为半年。
(四)每人只能办一份单身证明。
* 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未婚保证书》;填写《申请办理公证登记表》。
(五)收费:每份100谢克。
* 可以申请加急:1个工作日取证,另加收150谢克;2-3个工作日取证,另加收100谢克。
* 大使馆仅接受现金;不接受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申 办 民 事 委
托 书
(一)申请办理民事委托书的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
(二)中国大使馆仅为在以色列的中国公民出具一般性的民事委托书。凡涉及经济担保以及比较复杂的财产继承与转让等,应先在当地的以色列相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认证,最后向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三)办理公证书,申请人必须提供:中国护照(应有以色列签证页);在以色列学习、工作或居住的证明,如身份证、学生证、工卡原件或复印件;填妥《申请公证登记表》一份。
(四)当事人在国外不便回国处理事务时,可办理委托书公证,如委托办理出生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办理离婚手续、儿童抚养等。办理前应选好在国内的被委托人,提供包括被委托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住址、电话等。字迹清楚,内容不得涂改。申请人可事先起草《委托书》相关项目,在领事官面前填上正式表格。注意:务必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写上填表时间。
(1)办理房产委托书。在中国的房产如欲转让或将该房产作为银行抵押贷款,可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申请人如已婚,且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持结婚证及房产证同时到使馆办理《委托书》。
* 申请人必须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即委托人拥有房产处理权的证据。如因故未能提供房产证明,必须按照认证程序办理。
* 办理民事委托参照事项,请阅附后说明。
(2)儿童抚养委托:在以色列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如欲委托国内的亲友帮忙照顾抚养,父母应办理抚养委托书:提供该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儿童父母的护照原件。请事先选定在中国的被委托人。申请人(儿童的父母)应亲自到使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亲自办理,可书面声明同意将该儿童送往中国寄养。委托期限为一年。填表《委托书》。
(五)收费标准:
* 大使馆仅接受现金;
* 不接受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民事委托公证书:每份100谢克。
(六)办证时间:
正常取证: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以申请加急办理:1个工作日取证,另加收150谢克;2-3个工作日,另加收100谢克。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附:办理公证民事委托参照事项
1.受委托人(XXX)为我办理继承手续,向房管部门登记领取房屋契证(书)手续;
2.对上述房产进行管理,修缮,订立租约收取租金,办理修缮拆建手续或签订有关征地拆迁的协议;
3.缴纳上述房产的税款和支付一切费用;
4.如上述房产引起诉讼,为我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受委托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
5.受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
6.受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7.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8.此委托书有效期为X年。
申
办 侨 居 公 证 书
中国国内一些地方部门在华侨和侨眷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旅居以色列的华侨(尚未持以色列护照)可以向大使馆申请办理《侨居证明》。
(一)尚未加入以色列国籍的中国公民;
(二)已取得以色列的居留身份;
(三)申请人需持中国护照、居留原件亲自办理。
* 填表《申请公证登记表》一份。
* 收费:每份100谢克。
* 仅接受现金。不接受个人支票。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申
办 生 存 / 健 在
公 证
书
中国公民退休后来以色列,为便于在国内继续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每半年应办理一次生存/健在公证书。
办理生存公证须携带中国护照,亲自前往大使馆办理。
如本人不便前往,可委托他人。
* 提供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以色列居留证明;
* 提供的居留证如系复印件,须经地保官公证,即复印件同原件相符;
* 提供经以色列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的本人签字证明或生存证明。
* 填表《申请公证登记表》一份。
* 收费:每份100谢克。
* 仅接受现金。不接受个人支票。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申
办 声 明 书 签 字
公 证
(一)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办理。
(二)
中国大使馆仅为在以色列的中国公民办理声明书签字公证。
* 申请人可事先起草声明文书的相关内容,也可在领事官面前填写声明书内容。字迹务必工整,内容不能涂改。注意,申请人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上声明时间。
* 凡涉及经济担保、职业证明、商业文件、公司状况以及比较复杂的财产继承与转让等声明,应先在当地的以色列相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认证,最后向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三)办理声明公证书,申请人必须提供:中国护照(应有以色列签证页);在以色列学习、工作或居住的证明,如:身份证、学生证、工卡原件或复印件;填妥《办理公证登记表》一份。
(1)办理房产赠与声明书。申请人应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即声明人拥有房产处理权的证据。如因故未能提供房产证明,必须按照认证程序办理。
* 申请人如已婚,且该赠与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持结婚证及房产证同时到使馆办理《声明书》。
(2)办理放弃房产(财产)继承权声明书。申请人应提供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或结婚证或申请人《出生证明书》等。必要时,应提供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房产(财产)证明书。
(3)收费标准:
民事类:100谢克;
财产类:150谢克。
(4)办证时间:
正常取证:4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加急。1个工作日,另加收150谢克;2-3个工作日,另加收100谢克。
* 大使馆仅接受现金;
* 不接受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申 办 诉 讼 离 婚
委 托 书
(1)中国大使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2)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以色列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 填表《申请公证登记表》一份。
* 仅为中国公民办理。已取得以色列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3)提供证件: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中国护照以及在以色列签证(居留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工卡原件,亲自到大使馆办理。可事先草稿离婚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当事人双方均应填写)、《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填写)或《民事答辩状》(应诉人填写)。
* 在领事官指导下填写正式文书。
* 字迹务必工整。内容必须翔实,文内不得涂改。
* 注意:务必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填上填表时间。否则必须重新填写。
* 离婚讼诉当事人应写明:何时何种形式相识,离婚原因,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有何意见等。如果离婚起诉人住在国内,在以色列的离婚应诉人,也可持国内法院发出的《答辩状》到使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和《答辩状》签字公证。
* 提起离婚诉讼须知(摘要)附后
(4)诉讼状内容包括:①原告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包括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意见)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权限(供参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权等。
(6)如离婚当事人不能亲自到使馆办理有关公证手续,有关法律文书如委托书、起诉状等,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即文件经以色列当地相关部门公证和认证后,再送往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7)此外,离婚当事人也可向居住地的以色列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如当事人欲回中国结婚,由以色列当地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必须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送中国裁定前,根据认证程序办理,该判决书应先送以色列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认证后,再送往中国使馆办理认证。
(8)收费标准和办证时间
每份文件:100谢克。
* 大使馆仅接受现金;
正常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加急:1个工作日,另加收150谢克;2-3个工作日,另加收100谢克。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附:提起离婚诉讼须知(摘要)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下列手续:
一.诉讼的要求:
1.原、被告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
2.请求事项,包括离婚要求、受抚养子女的姓名、年龄、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分担的具体金额,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意见并离婚后住房安排的意见等。
3.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可按下列要点陈述)
(1)何时何地相识恋爱?何时在何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何时起共同生活?住在何处?生育子女,包括现有子女的姓名、年龄、生活、学习或工作情况。
(2)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情况?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实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有无债仅、债务?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进行过离婚协商,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等。
(3)如以前曾提出过离婚诉讼的,应写明何时起诉于何法院?何时处理结束的,处理结果如何?如有书面结论的,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
(4)诉状须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诉状内容不得有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言辞,更改处应加盖印章(签字)。
二.举证要求,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注明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其中属男方或女方的婚姻前财产部分和属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列,并注明财产现在何处,对共同财产如有分割要求,必须加予明确。
有银行存款、国库券等,应提供开户银行的账号、种类、金额等有关证据。
2.应提供结婚住房的有关材料,注明是公房还是私房,如系单位自管公房的,应提供单位对安置住房的意见。
3.提供其它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取证线索。
4.以上应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包括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的承认材料。
申
办 认 证 须 知
1、
凡以色列出具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必须先办理认证。
2、办理认证程序如下:
(1)文件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又称地保官)公证;
(2)以色列外交部认证;
(3)中国驻以大使馆认证;
(4)填写《认证申请表》一份。
注意:办理商业认证,必要时,需要提供公司执照和公司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办理公证认证收收费标准
项 目
费用(到馆申请)
备注
民事类(包括:领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亲属关系)
100谢克
商业财产类(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劳动协议,遗产继承,财产赠予,房屋转让和买卖等)
200谢克
* 大使馆仅接受现金;不接受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解释为准。